
▏如何合法地租用质量安全负责人?
自新条例实施后,很多化妆品品牌和工厂就为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一岗位伤透了脑筋。原因是新条例对于该岗位的任职要求很高,导致行业内出现严重人才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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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不仅要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还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且要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虽然后来国家药监局将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特殊食品行业的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也视作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但行业内对于该岗位的人才需求缺口依然存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也正因为这个原因,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一岗位的工资水平也是水涨船高。根据招聘网站“职友集”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该岗位的薪酬普遍在每月1万元至1.5万元之间,最高的甚至达到了每月5万元。
于是一些企业开始动起了歪心思,即选择租用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这样既可以大大降低招聘的难度,而且能降低用人成本。但这合法吗?
▌▌一场因“租用质量负责人”引发的纠纷
近期,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书,完整记录了广州某化妆品工厂的一场“租用质量负责人”纠纷,以及针对该纠纷所做的判决结果。
▲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件的起因是发生在2019年年初,当时广州的一家化妆品工厂与拥有质量负责人(现称为“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的唐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该工厂的质量负责人由唐某挂名,但具体的相关工作则由其他人负责,也就等于租用了唐某的质量负责人资质。
到了2021年4月,该工厂决定结束与唐某的合作关系。而此时唐某则坚称,双方此前约定好在他租用质量负责人资质期间,工厂要支付其“挂名费”,每月4000元,合计10万元。但工厂却否认了该约定,并称在唐某“挂名”期间,已经通过关联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
最后法院认定,唐某仅出借质量负责人资质,却不实际负责该工厂的产品质量,违反了相关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便有“挂名费”的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因此驳回了唐某的诉求。
从这起判决来看,唐某的行为之所以违规,是因为他作为质量负责人,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不是“租用质量负责人”这种模式本身违规。
▌▌如何合法地租用质量安全负责人?
其实从新条例以及配套的法规来看,化妆品企业完全能够做到合法地租用质量安全负责人。
按照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一证一人”的原则,即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并且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那么当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但这一规定只限于化妆品行业,并未限制其它行业的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兼任化妆品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而且根据规定,只要拥有5年以上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特殊食品行业的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那么就可以获得担任化妆品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资质。
也就是说,化妆品企业可以聘请在药品、医疗器械或特殊食品企业,从事生产或者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在职的人,来兼任自己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
而且按照规定,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指定本企业其他人员协助履行有关职责。这就更加可以保证,即便是兼职的状态下,质量安全负责人依然能够有效地履行相关职责。
只不过即便是在有人协助的情况下,在化妆品企业兼任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工作也并轻松,除了要熟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规外,每年还要参加企业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的学习培训;同时得应对企业定期对履职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评估;另外还必须面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能力的随机抽查考核。
因此,租用质量安全负责人也只能是在当下人才短期的特殊时期,实行的临时手段。等整个行业迈过过渡期,人才缺口渐渐消失,相信大部分化妆品企业更愿意聘请一个专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